委培博士撕毀10年合約被判賠償公司238萬
【星星生活-星网讯】
重慶晨報/公司培養出一名博士並簽下10年服務之約﹐不想博士提出辭職﹐隨即遭遇公司309萬元天價索賠。江北區法院認為巨額賠償不違反公平原則﹐一審判決博士敗訴﹐賠償238萬余元。目前﹐此案已上訴到市一中院。(newstarnet.com)
公司員工簽訂10年協議(newstarnet.com)
1981年到1990年﹐張海(化名)帶薪讀書﹐先後取得了大專和本科學歷﹐後來他又帶薪攻讀了碩士研究生。1996年9月﹐江北某公司與他簽訂了《委培博士協議》﹐約定張海學習期滿須回單位工作10年。(newstarnet.com)
2001年6月﹐張海取得了博士學位和畢業證書。之後兩年﹐張海先後被任命為兩個項目的高管﹔2004年﹐張海又被聘任為研究院副所長。期間﹐公司還將張海送去做了2年博士後工作站的研究﹐並提供了學習費用和科研項目。(newstarnet.com)
2003年5月﹐公司印發的《人才流動管理辦法》規定﹐由公司出資完成博士後研究或取得博士學歷的人才非合理流動﹐基本賠償費為160萬元﹔被派往公司駐境外機構從事過研究工作或接受培訓等非合理流動人員﹐累計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者﹐基本賠償費用為60萬元。(newstarnet.com)
同年8月﹐張海與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張海在服務期內未經公司同意離開該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服務期未滿10年(工作時間未到2011年6月)﹐收回住房﹔賠償金額按照《人才流動管理辦法》執行。(newstarnet.com)
仲裁判賠公司238萬余元(newstarnet.com)
2005年7月﹐張海以應邀參加美國一個研究項目為由﹐書面向公司提出辭職﹐同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2000年到2005年﹐公司曾派張海到澳大利亞、意大利和德國等地工作。(newstarnet.com)
公司不同意張海辭職﹐張海執意要走。2005年10月﹐公司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公司要求張海賠償違約金280萬元以及賠償公司他攻讀碩士、博士期間的工資、獎金、補貼和出國等費用29萬余元﹐合計要求賠償309萬余元。仲裁委仲裁張海賠償公司共計238萬余元。張海不服仲裁提起訴訟。(newstarnet.com)
單賠損失觀點不成立(newstarnet.com)
張海認為﹐《人才流動管理辦法》在《協議書》中沒有寫明制定時間、文號﹐對他不產生法律效力。《協議書》系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公司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且是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他也不產生法律效力。(newstarnet.com)
他認為﹐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預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只限于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newstarnet.com)
公司辯稱﹐《協議書》不屬格式合同﹐《人才流動管理辦法》系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也作了告知。博士基本賠償費160萬元和出國基本賠償費60萬元系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並非損失賠償。雙方約定張海為公司服務10年和違約責任﹐不違反公平原則和《勞動法》的規定。(newstarnet.com)
《協議書》是否屬格式合同﹐江北區法院認為﹐《協議書》具有勞動合同性質。(newstarnet.com)
法院同時認為﹐《協議書》將《人才流動管理辦法》明確寫入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合意﹐成為雙方的合同約定。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賠償的內容﹐張海要求只賠償因辭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不能成立。(newstarnet.com)
巨額賠償不違反公平原則(newstarnet.com)
對于張海該不該賠這筆巨額的賠償﹐江北區法院認為﹐張海作為公司出資培養的一名高級知識分子﹐在長期工作和學習過程中﹐既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又有深厚的理論知識﹐且身處重要的工作崗位。如張海按期為公司工作﹐則將給公司創造巨大的經濟利益﹐但其在距服務期限屆滿還有較長的情形下﹐即通過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離開公司﹐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重大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張海按《協議書》約定承擔的賠償責任不違反公平原則。(newstarnet.com)
由此﹐江北區法院一審判張海給付公司委托培養博士的基本賠償費160萬元﹐出國基本賠償費60萬元﹐博士培訓費﹐其攻讀博士期間工資、獎金、補貼賠償費用﹐出國費用等共計23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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