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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5日2:54:3(京港台時間) 

賀梅案判決書﹕盡速讓賀梅與親生父母團聚

【星星生活-星网讯】 多維社記者呂賢修編譯/2007年1月23日﹐田納西州高等法院對賀梅案做出裁決﹐推翻原審法院所有判決﹐將此案交還雪碧縣青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 of Shelby County)﹐並命令其擬訂計畫﹐盡速讓賀梅與親生父母團聚。(newstarnet.com)

首席法官貝格(William Baker)指出﹐這件父母(賀氏夫婦)尋回女兒撫養權的案件﹐原審法院基于親生父母棄﹐並故意不履行子女探視義務長達4個月為由﹐終結其監護權。(newstarnet.com)

但首先﹐田納西州法並不禁止高等法院介入終止父母權案件。其次﹐證據清楚顯示﹐在賀氏夫婦未盡探視義務的4個月期間﹐親生父母與養父母(貝克夫婦)間存在糾紛﹐後來並形成司法案件。對此﹐原審法院對于故意不探視的裁決有誤。而經過歸納﹐賀氏夫婦同意交讓監護權給貝克夫婦的決定﹐是在不了解後果的情況下所做出。(newstarnet.com)

父母權受憲法所保障﹐只有子女遭受實質傷害威脅時﹐才可被剝奪。雖然本案未成年當事人(賀梅)已與養父母居住達7年﹐培養深厚感情。但將監護權交還親生父母﹐並不構成實質的傷害威脅。(newstarnet.com)

基于上述考量﹐高等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裁決﹐並命令其擬訂計畫﹐讓當事人與父母團聚。(newstarnet.com)

判決書摘譯如下﹕(newstarnet.com)

依法﹐任何人尋求終止他人父母權﹐有義務先證明2大要素﹕第一、有絕對穩固的理由﹔第二、必須證明終止父母權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以上2者﹐皆須明確、有說服力的證據。這點﹐原審法院依據的證人﹐缺乏清楚的說服力。(newstarnet.com)

本案中﹐終止父母權的判決主要基于﹐在養父母提出申請時﹐親生父母已有4個月未盡探視義務。美國及田納西州的憲法﹐均要求在法院終止父母權前﹐必須證明父母不適任﹐或若不終止﹐孩子將有實質傷害威脅(substantial harm)。(newstarnet.com)

棄(abandonment)依法可以構成終止父母權的前提。棄的定義是﹕為了讓孩子能被他人領養﹐父母放棄監護權。父母連續4個月故意未探視孩子﹐而且不提供合理的養育費用。事實上﹐雖然故意未盡探視義務可被視為不適任父母﹐但非故意連續4個月未探視﹐並不構成棄。此案中﹐親生父母在這所謂棄期之間﹐曾積極透過法律途徑爭取監護權﹐雖然同時未盡探視義務﹐我們認為親生父母有意探視﹐維持與孩子的關系﹐但遭不可抗拒的外力所阻擋。(newstarnet.com)

根據紀錄﹐2001年1月28日﹐賀氏夫婦在貝克夫婦家探視賀梅﹐但因為無法帶女兒外出拍照而感到憤怒。兩人拒絕離開現場﹐直至警察介入。接下來的4個月又5天﹐在貝克夫婦提出終止父母權訴訟前﹐賀氏夫婦曾尋求當地法院及媒體的援助﹐並得到2次出庭的機會。但2次開庭﹐皆被貝克夫婦藉法律程序拖延。(newstarnet.com)

由于兩家庭間就此產生敵意﹐賀氏夫婦的努力被導往法院﹐這不構成故意不探視或棄。因此﹐貝克夫婦收養及終止父母權的請求﹐應被駁回。(newstarnet.com)

關于監護權的歸屬﹐原審法院的命令無法執行(unenforceable)。依法﹐親生父母在爭取監護權時﹐應享有優先權。但即便原先親生父母自願放棄監護權﹐在不具備極端狀況(absent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情形下﹐親生父母若在之後有意翻案﹐則不享有這種優先權。(newstarnet.com)

然而﹐證據顯示﹐當賀氏夫婦自願放棄監護權時﹐受誤導以為這只是暫時性的處置﹐且不了解這可能導致日後喪失爭取監護權時的優先權。當時法院負責擬定同意書的職員作證時表示﹐賀氏夫婦曾被告知這只是暫時安置﹐而且他們有權探視。法院翻譯人員則表示﹐母親在簽字前曾不斷詢問﹐確定這只是暫時安排﹐而且是為了讓孩子獲得健康保險才簽字。因此﹐我們認為賀氏夫婦仍具備該項優先權。(newstarnet.com)

此外﹐依法﹐法院終止父母權前﹐必須證明父母不適任﹐或若不終止﹐孩子將有實質傷害威脅。但在此案中﹐唯一的危險是孩子與養父母間的情感﹐這並不構成前述要求。而且我們過去也曾裁決﹐因案件延遲而導致孩子與養父母長期居住時﹐養父母並不因此佔有爭取永久監護權的優勢。(newstarnet.com)

最後﹐我們認為﹐關于賀氏夫婦有意帶孩子回中國﹐這與孩子是否有危險無關。在與親生父母爭取監護權時﹐非親生父母的經濟優勢或生活環境﹐並不影響判決。證據也顯示﹐賀氏夫婦已經克服許多生活挑戰﹐而且經濟能力穩固。(newstarnet.com)

基于以上因素﹐我們認為﹐賀梅的監護權﹐必須交還其親生父母。原審法院應立即朝減少孩子心靈創傷為目的﹐准備並執行家庭團聚計畫。(newstarnet.com)

長期關心此案﹐過去曾全文翻譯法院判決書的李進進律師指出﹐本案的重點在于﹐法官對于“棄”的定義。在此案中﹐由于訴訟﹐親生父母有4個月的時間未盡探視義務﹐法官認為這不構成棄。(newstarnet.com)

李進進認為﹐在此情形下﹐當雙方有利害爭議時﹐原審法官本應將監護權暫時交予第三者﹐同時讓雙方都有探視權﹐這可以避免孩子爾後許多不必要的心理創傷。此外﹐雖然孩子已在貝克夫婦家居住7年﹐但法官不認為離開貝克夫婦﹐會對孩子造成實質傷害。對此﹐法官明顯不苟同非親生父母藉技術拖延﹐保護自己與孩子的關系﹐導致日久生情﹐甚至據此爭論孩子最佳利益的作法。法官也不同意因此降低判斷標准﹐來決定親生父母的優先撫養權。這點﹐他預料將形成案例。(newstarnet.com)

他指出﹐若不服判決﹐貝克夫婦仍可要求聯邦最高法院調卷審理。但在此同時﹐目前已得到的法院命令仍將持續執行。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受理上訴﹐但在這類案件中﹐正義與否是其次。即便是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也會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因此﹐他推測受理的機會不高。(newstarnet.com)

以法律層面而言﹐最高法院完全推翻之前的判決﹐他認為賀紹強夫婦可謂全勝。貝克夫婦除失去監護權外﹐也將負擔此案的所有上訴費用。對于華人﹐本案具有教育意義。遇到類似事件﹐一定要找負責任的律師﹐依法律程序爭取監護權﹐最後必能得到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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